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的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行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自律公约适合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内蒙古房协的所有会员单位。会员单位要在营业场所公示工商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本公约。会员单位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要以“诚信经营、规范行为、质量第一、服务至上”为宗旨,积极响应国家的经济运行和房地产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才可开发经营。开发企业不得在申请资质、资质年检、办理经营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在日常检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挂靠、不转让资质和工商执照。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以生产优质合格的产品为目的。坚持产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坚决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配件和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实行产品质量溯源制和经营者首问责任制。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交付使用。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要在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要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要及时办理购房合同和按规定时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严格使用规范化示范合同文本,保证按规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上签订房屋预定协议及销售合同,在规定时间办理合同备案。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 开发项目手册要认真填报,做到及时、准确。
第八条 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做好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房人明示。要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收取物业费;对住户反映的问题和投诉要及时了解并妥善解决。
第九条 对违约者要惩戒。对违反本公约的开发企业,内蒙古自治区房协视情况作出如下惩处:警告,督促其限期改正;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房地产诚信企业”和“广厦奖”的参与评选资格;提供给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请理事会决定对其除名;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追究法律责任。
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471-6946850
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0471-6946406
协会投诉电话: 0471-6116038